(蒙古记忆)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2023-04-12 11:09
第九章 辽、 西夏、 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 916 年, 首领耶律阿保机仿照唐政权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构, 取国号为契丹, 947 年, 正式改名辽, 1218年,辽被蒙古所灭。 公元 1038 年-公元 1227 年元朝为什么要修辽金西夏史, 由党项族首领李元昊建立, 称“西夏” , 被蒙古所灭。 公元 1115 年-公元 1234 年, 女真族首领完颜阿骨打建立“大金” , 也被蒙古所灭。 公元 1271 年-公元 1368 年, 元朝。 第一节 辽、 西夏、 金的法律制度 一、 辽的法律制度 (一) 主要立法 辽在建国的过程中, 实行的是“因俗而治” 的政策, 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 , 对于本民族人采用的是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决狱法》 ——《重熙条例》 公元 921 年, 太祖耶律阿保机下令“定律令” , 要求立即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 开始了辽的法制进程。不久, 编成《决狱法》 , 这是辽最早的基本法律, 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咸雍重修条制》 标志着辽汉化的完成。 随着辽政权的不断巩固, 其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大, 圣宗、 兴宗两朝, 大规模翻译唐、 宋法典、 制度, 改革契丹法律法规, 于 1036 年编成《重熙条制》 , 共 547 条。
这是辽重要的成文法典, 在参照汉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 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此后, 为了能够进一步统一对契丹和汉族的规定, 道宗开始又对《重熙条制》 进行大规模修改, 提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 国法不可异施” , 于 l070 年编成《咸雍重修条制》 , 共 789 条, 统一适用于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 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但由于新法典比较复杂、 繁琐, 使用不便, 不久, 统治者又下令“复行旧法” ,继续使用《重熙条制》 。 从第一部法律《决狱法》 到《重熙条制》 的制定、 修改和被重新使用可以看出元朝为什么要修辽金西夏史, 辽的立法过程一方面是契丹民族习惯法不断与汉族法律制度融合、 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 另一方面又是民族之间由“因俗而治” 直至最后契丹与汉人以及其他民族统一适用《咸雍重修条制》 等的过程, 法律逐步走向统一。 (二) 法制的主要内容 辽的罪名从最初的谋叛、 盗窃等逐步增多, 分布逐步合理。 辽的刑罚: 辽的刑罚有四种,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死刑有绞、 斩、 凌迟, 凌迟为法定死刑, 适用于谋反、谋叛、 恶逆等重罪。 辽法制的显著特色: 法外用酷刑。 在刑罚中, 铁骨朵、 黥面、 枭、 射鬼箭、 生瘗(活埋) 、 肢解等都一直使用, 尽管建国后期法律规定逐步明确、成文法逐步完善, 这些酷刑也没有因此而废除, 一直被使用, 显示出较强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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