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乐师时代的音乐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2023-07-20 13:02
文 | 史谭a
编辑 | 史谭a
前言
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大变革、大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各种思想流派相互交融,产生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诸子百家学说,这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起到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战国时期,又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期,尤其在音乐方面,音乐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战国时代的音乐制度既不同于西周时代和春秋时代的传统音乐制度,也不同于汉代初期至东汉中期的封建宫廷乐舞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间乐。
它是在长期战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音乐发展历程中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个重要阶段。
周礼
西周时期,周人不仅创造了辉煌灿烂的音乐文化,而且把音乐作为统治的工具,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音乐制度。
周代在宫廷和诸侯国都设立了专门负责乐舞的官职——“乐官”,专门从事乐舞活动。
“乐官”有正、史、师、工、商等许多类人,他们都被称为“乐正”或“乐师”,周代的音乐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一整套以礼为中心的音乐制度;这种制度规定了周王室和各级贵族的身份和地位,规定了他们对音乐活动所负的责任,并通过这种严格的制度对人们的思想意识进行严格统治,对人民生活和文化艺术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是建立了一套专门的乐舞表演活动;这种乐舞表演活动由专门的机构——乐官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并把音乐作为统治民众的工具来运用,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了对民众的思想意识的控制。
春秋战国时期,周代的乐舞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周王室和诸侯国都取消了乐正官职春秋战国史新解,“乐正”或“乐官”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
同时,伴随着这一变革,出现了专门从事音乐活动的机构——“乐队”。
当时这种音乐机构有两种:一种是专职负责宫廷音乐活动的“乐队”,另一种是为诸侯贵族提供音乐服务的“乐府”。
在周代,乐舞活动是在宫廷进行;西周建立后,周王室和各诸侯国都把音乐作为统治民众的工具来运用。
礼乐制度
周代建立的礼乐制度,在中国古代音乐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国家政治和道德制度的体现,也是中国古代音乐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战国时期,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它们都实行礼乐制度。
周代的礼乐制度是以礼为中心的,即由周代礼制中的许多原则、规范来规定音乐活动,对音乐活动进行控制,以保证社会稳定。
如在祭祀中所用的乐,就是周代建立礼乐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乐不仅是用来娱乐的,而且还是政治上重要的一部分;当时周代建立礼乐制度,对音乐活动实行严格的控制。
如果在祭祀时所用乐有违礼之处,就会被认为是不敬神;即使是贵族之间的宴会上所用乐也必须符合“礼”的要求,不得使用淫声乐曲。
就连贵族和平民的宴饮、宴会时所用音乐也有严格规定;如《论语》中记载:“礼之用,和为贵”;“礼之用,和为贵”。
周代建立的礼乐制度在春秋时期已逐步瓦解。到了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变法图强,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周时期那种严格限制音乐自由的礼乐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的要求,各种新型音乐也随之产生。
因此,各国都纷纷进行改革旧的音乐制度、旧的音乐内容和音乐形式,从而建立起适应新兴封建国家需要的礼乐制度。这种情况在战国时代更为突出。
乐官
乐官制度是音乐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我国已有“六官”的职掌,即大司乐、乐正、律(管)官和乐舞;这一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到了战国时期,音乐制度又有了新的变化。
所谓“六官”,即大司乐、乐师、律官和乐舞(即大舞师和小舞师);其中大司乐是音乐艺术的主要代表,相当于现在的中央音乐学院,小司乐相当于中央乐团,律官相当于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学校的音乐教师,乐舞(即大舞师和小舞师)相当于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学校的教师。
可见,当时乐官制度是很发达的。乐官制度的建立与当时的音乐思想有密切关系。
中国音乐思想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夏、商、周三代,乐官制度已经初具规模;第二个时期是西周春秋,主要是西周的六官和春秋的“六师”,乐官制度已趋完备;第三个时期是战国,是中国音乐思想发展的一个转折期。
这一阶段,中国音乐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统治者要“取民之力以成其政”,因此必须依靠音乐来治理国家、稳定社会;于是音乐便成为统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思想在儒家学派中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其次,由于礼乐制度的逐渐崩坏,统治者对于音乐的重视和提倡,使音乐成为了一种文化生活;尤其是随着“礼崩乐坏”,各诸侯国都纷纷采取了改革乐制的措施,音乐文化更加繁荣。
再次,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音乐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春秋时期,人们认为音乐是“乐而不雅”;在战国时期,人们认为音乐是“乐而不雅”;而到了汉代,又认为音乐是“乐而不雅”。
音乐不再是纯粹的艺术活动或文化生活;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音乐思想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三次大变化:“礼崩乐坏”、统治者重视音乐和思想变化。
音乐教育
战国时期,为了加强对民众的统治,同时也为了能够让民众在战争中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统治者们十分重视音乐教育,并把它作为巩固政权、增强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音乐教育逐渐从贵族向平民扩散。
在战国时期,孔子创办的私学十分发达。当时的大学已相当完备,其中包括“三乐”——《诗》《礼》;“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六艺”中的“乐”和“诗”都是以音乐教育为中心内容。
儒家认为音乐具有陶冶情操、教育民众等作用,尤其是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思想,对于加强民众的思想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外,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也促进了音乐教育的发展。
“子不语怪、力、乱、神”,儒家虽然主张礼乐教化,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礼崩乐坏”的现象,因此在对音乐的态度上也呈现出“雅乐”与“俗乐”的对立。
墨家认为音乐具有“非攻”的作用,他们认为“正声而和神”的音乐应该被用于“非攻”,即反对战争,所以墨家主张用音乐来消除战争对人民带来的苦难。
道家则认为音乐可以“治民”,它可以使人“忘身于天下”;它还可以使人忘记忧愁与痛苦,因此道家主张用音乐来消除人们对战争的恐惧。
法家则主张用音乐来移风易俗,使人们能够在战争中不被感染,从而达到安定天下、统一国家的目的。
音乐活动
在春秋时期春秋战国史新解,人们在祭祀中要用到“牺牲”(即乐器),在祭祀以外的各种场合,人们也常要用到乐器。
但是,“牺牲”毕竟是贵族所使用的,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音乐活动是比较少的;然而到了战国时期,音乐活动变得更加普遍。
尤其是在战争频繁的年代里,各诸侯国为了进行军事斗争,必然要广泛地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军事思想,必然要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进行军歌、军舞的宣传;在这些政治宣传中,音乐活动作为一种手段也就更加突出。
音乐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经常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而音乐活动则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文化现象。
因此,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这一文化现象;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音乐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它的出现与战争有着直接的联系。
早在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就产生了音乐;但是当时在氏族公社内部,音乐并不是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是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社会生活中音乐活动的重要性就开始显现出来了。
其次,从音乐活动本身来说,音乐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种具有鲜明个性和特殊功能的文化现象。
民间音乐
战国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加上战争频繁,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所以他们只能借助一些祭祀鬼神的仪式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悲苦与愤懑。
他们利用这些仪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并将这种思想感情寄托在仪式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祭祀乐舞,即民间音乐;这种民间音乐在当时是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音乐形式。
战国时期,民间音乐已经成为上层音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广泛地应用于各种祭祀、宴饮、游艺等场合;特别是在大型礼乐活动中,它不仅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具有完整体系的礼乐制度之一。
它不但承担了政治教化的功能,而且也承担了音乐审美功能,并最终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结语
第一,音乐制度的改革,尤其是以“礼”为核心的音乐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古代音乐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宫廷乐舞制度和民间乐舞制度同时进行了改革,打破了过去贵族与庶民共同使用乐的局面,将乐作为一种专业艺术来看待,并逐渐形成了职业乐人制度。
第三,音乐在当时社会中已经具有了与政治和伦理相结合的性质,并开始与音乐教育相结合;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乐与礼、乐与伦理的有机结合,在音乐教育中把政治、伦理道德思想贯穿其中。
总之,战国时期音乐制度的变化对我国古代音乐文化事业和乐舞艺术产生了巨大影响。
同时,战国时期音乐制度的变革也为后世建立起了良好的开端。
参考文献
[1]张荫麟《中国民族音乐论集》,中华书局,1986年,第1088页。
[2]杨荫深《中国音乐通史》,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
[3]蔡仪《乐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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