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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


2024-04-16 15:0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 战乱不止 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 树立自己的权威。 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 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 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 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 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 依法行赏罚 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什么制度。(二)两晋纳礼入律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 “ 贵贱有等长幼有 序 ” 的儒家 “ 礼治 ” 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灵魂。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什么制度。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融合 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 “ 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 ” 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的 “ 亲亲 ” 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 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 对中原文化 尤其儒学充满兴趣。 在法制方面 亦多有创建 故南北朝时 “ 中原律学衰于 南而盛于北 ” 。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二、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蜀国在刘备称帝后 诸葛亮、 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 称为 《蜀科》 。 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 令。 但由于蜀、 吴两国地处边远 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 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 《 尚书官令》 、 《军中令》 、 《邮传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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